协会介绍
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2年1月11日经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永州市物协。英文名称:CHANGSH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CSPMI。是由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在永州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依靠广大会员单位,团结、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共同推动永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物业管理法规,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永州市民政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行业协调、开展交流、评比和推广先进经验等活动,加强行业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提供物业管理政策咨询、信息及相关服务;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制定物业管理行业准则和管理标准;
(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管理效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人一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提倡业必归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四)诚信经营,在业内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三) 市物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
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依法注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依法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单位理事会成员由本单位推荐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理事会相应职务,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人选,新推举的人选统一暂为协会理事,半年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确认其职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常务会长会,常务会长会由副会长以上单位选举产生,具体职责如下:
(一)决议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议协会法律顾问的合同签订和聘请;
(三)决议协会单笔支出在5万元至20万的经费开支(20万以上由理事会决议);
(四)提议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五)监督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决定各部门负责人任免;
(六)决议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理事会成员的日常监督和指导。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物业监管处处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常务会长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常务会长会批准后设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